(2015)未民初字第09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婉乔与王振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6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