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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廖箭真、吴敦柱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箭真,吴敦柱,韦东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112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箭真,商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芒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东,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敦柱,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4年4月8日因不起诉被释放,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芒市看守所。辩护人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东许,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2014年4月8日因不起诉被释放,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芒市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箭真、吴敦柱、韦东许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箭真、吴敦柱、韦东许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佳、黎同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箭真、吴敦柱、韦东许及廖箭真、吴敦柱的辩护人吴东、吴中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廖箭真、吴敦柱、韦东许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刑三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欣代理审判员  余姗珊代理审判员  黄庆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