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莉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92号原告张莉,农民。被告王振,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高 扬书 记 员 呼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