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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莉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92号原告张莉,农民。被告王振,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高 扬书 记 员  呼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