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刑更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支乾坤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支乾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02刑更458号罪犯支乾坤,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0年11月12日入狱。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夏刑初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以强奸罪判处支乾坤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2号终审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余漏罪由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夏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6日经我院(2013)汴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支乾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29日13时,该犯伙同他人将到夏邑县会网友的睢县女青年许某领至夏邑县一旅社二楼一个房间,采取按胳膊、捂嘴等方式,先后对许某强行奸污。2009年5月24日11时许,该犯和其女网友一起到朋友赵虎家找赵的女友没找到,随后进入赵的哥哥赵快乐房间,见赵快乐的女友李某某(19岁)赤身睡在床上,心起歹意,掐住该女的脖子将其强奸。罪犯支乾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支乾坤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支乾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支乾坤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至2019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