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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佑华与山东北方功力机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佑华,山东北方功力机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陈佑华。被执行人:山东北方功力机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法定代表人:张玉军,总经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或提取(扣留)收入120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9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违约金10000元、执行费80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树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