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民初43号原告张某甲,无业。被告张某乙,无业。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于长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开始感情还可以,但最近两年,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经常吸毒。原告多次劝说,没有效果,为此,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破裂。2014年12月份,被告被带到秦皇岛市戒毒所进行戒毒。原告于2015年4月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4日撤回起诉。事过半年,原告无法原谅被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与原告已经没有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两个人无法在一起生活了。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必须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能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俩年来,因为被告多次吸毒,原告劝阻无效,夫妻感情受到伤害,原告不能原谅被告。2014年12月份,被告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期限为2年。2015年4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6月4日,原告撤回起诉。2016年1月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认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必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公平分割共同财产,则不答应和原告离婚。被告在戒毒所内被强制戒毒,没有能力就夫妻财产问题进行举证。以上事实,双方陈述一致,且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多次吸毒,严重地伤害夫妻感情,原告对此不予谅解,被告也承认夫妻没有和好的可能,应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该予以准许。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财产处理与否不是决定是否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称不能公平的处理财产问题,就不和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被强制戒毒,没有人身自由,无法对共有财产进行举证。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判,等于剥夺了被告的诉讼权利,有失公平。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本院不予裁判,等被告戒毒期限届满后,由当事人另行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长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