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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4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吕广海与河北省平泉县卧龙镇沙坨子村、成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海,河北省平泉县卧龙镇沙坨子村,成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锦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4686号原告吕广海。被告河北省平泉县卧龙镇沙坨子村。法定代表人韩庄云,主任。被告成得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忠,总经理。被告王锦荣。本院在审理原吕广海诉被告河北省平泉县卧龙镇沙坨子村、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锦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广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吕广海负担。审判员  邢丽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