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李正申请执行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某、李某申请执行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92392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愿以其开发的已由申请人刘某、李某于2013年10月25日认购的位于陕西省华县南街路冶金技校北侧“金华佳苑”A区A6楼一层门面房(建筑面积1778.27㎡)、A7楼一层门面房(建筑面积约750㎡)、B区B4楼一层门面房(建筑面积约454㎡,现未建)、B5楼一层门面房(建筑面积约938.46㎡)及B6楼一层门面房(建筑面积约1003.19㎡),总计门面房面积4923.92㎡(以房管部门实际测算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单价1000元/平方米,总价格为4923920元抵偿给申请人刘某、李某用于归还其所欠的认购款,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5)咸渭证执字第08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李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