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利波丰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营建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利波丰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建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644号原告:大庆市利波丰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广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东营建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蒙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丽,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利波丰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建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利波丰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利波丰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5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原告大庆市利波丰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