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安海慧等与刘晓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慧,金庆出,安海英,刘晓强,图们市理想出租车有限公司,王洪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安海慧,女,2013年3月1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理人:杜玉华(安海慧的母亲),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图们市。原告:金庆出,女,1937年4月1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安春姬(金庆出的女儿),女,1956年2月2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地珲春市。原告:安海英,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刘晓强,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住所地图们市。被告:图们市理想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在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孟祥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祥,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退休干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被告:王洪艳,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海慧、原告金庆出、原告安海英诉被告刘晓强、被告图们市理想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王洪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某、原告金庆出、原告安海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海慧、原告金庆出、原告安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3元,减半收取4231.5元,由原告安海慧、原告金庆出、原告安海英负担。审 判 长 郑恩花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兰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