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高伟华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伟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4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伟华,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伟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伟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高伟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伟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高伟华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伟华撤回上诉。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叶 京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