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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5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强制措施2015年10月1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57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Gxxx国道火车站北附近,被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