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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武志成与刘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成,刘克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593号原告武志成,男,年龄44。被告刘克亮,男,年龄59。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志成诉被告刘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