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武志成与刘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成,刘克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593号原告武志成,男,年龄44。被告刘克亮,男,年龄59。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志成诉被告刘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