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6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黄星文与赖清候黄星文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星文,赖清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51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514号申请执行人黄星文,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南市。被执行人赖清候,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台湾省。上诉人(一审被告)赖清候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星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17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上诉人(一审被告)未支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股权转让款义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诉人(一审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剩余利息计701,610元,支付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3,309元及其他违约金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7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赖清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社保中心等单位发出协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无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社保类等财产登记线索。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黄星文与被执行人赖清候(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171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