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佟际刚与刘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际刚,刘殿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27号原告佟际刚,男,50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刘殿成,男,40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佟际刚诉被告刘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开鲁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谢晓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殿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际刚诉称,2012年,被告通过中间人李雪峰购买我的现代牌IS35型轿车一辆,卖车时没做手续,当时被告将我的车开走,被告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直使用我名下的行驶证和我的蒙GWK9**号牌照,现我要求被告与我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要求被告返还我的蒙GWK9**号牌照;从2012年4月份交付刘殿成之日起所有车辆违章违规违法及行政责任都由被告刘殿成负责;过户费用由被告刘殿成承担。被告刘殿成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佟际刚2010年7月12日购买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AA418283),车牌号(蒙GWK9**号),2014年4月通过李雪峰卖给被告刘殿成,价款170000.00元,原告将车辆交付被告后,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过户。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车辆信息档案一份,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的义务。费用履行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被告刘殿成未给予原告佟际刚过户,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殿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佟际刚过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AA418283),并返还原告佟际刚车牌(车牌号码:蒙GWK9**)。过户费用由被告刘殿成承担。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AA418283)、(车牌号码:蒙GWK9**),自2012年4月份始至实际过户之日止的违章、违规、违法罚款及行政责任由被告刘殿成负责。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刘殿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1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晓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秀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