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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竹青、杨竹叶等与鲁山县尧山镇凉水泉村凉水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竹青,杨竹叶,鲁山县尧山镇凉水泉村凉水泉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竹青,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竹叶,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系杨竹青之妹。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勇,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尧山镇凉水泉村凉水泉组。代表人杨占青,组长。上诉人杨竹青、杨竹叶与被上诉人鲁山县尧山镇凉水泉村凉水���组(以下简称凉水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杨竹青、杨竹叶诉请:判令凉水泉组按照本组人口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给付10800元并承担迟延给付利息;诉讼费用由凉水泉组承担。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裁定后,杨竹青、杨竹叶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杨竹青及其与杨竹叶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勇,凉水泉组组长杨占青当庭接受了询问。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凉水泉组的土地被天瑞集团租用,该集团支付有集体树木补偿款,但是凉水泉组尚未确定该款的分配方案,杨竹青、杨竹叶因凉水泉组的集体树木补偿款预支分配方案拟对出嫁女户口在本组的可分配人均60%的方案不同意而提起诉讼。该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事务有村民自治的权利,只有当杨竹青、杨竹叶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方有权起诉。而杨竹青、杨竹叶在凉水泉组的分配方案尚未确定时即提请诉讼,杨竹青、杨竹叶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杨竹青、杨竹叶的起诉。杨竹青、杨竹叶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凉水泉组按照本组人口分配并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10800元,承担迟延给付利息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杨竹青二人出生在凉水泉组并分配有承包地。2013年天瑞集团征收了该组土地及附属物,并向该组支付了820000元土地补偿款。该组共计154人,按照人口及补偿款数计算,每人应得土地补偿款为5324元,杨竹青2人共应得10800元。该组收到补偿款后,只确定分给杨竹青2人60%的补偿款。杨竹青2人起诉后,该组变相以预借的力式给本组村民按照人头分给了补偿款,但至今没有分给杨竹青2人。《最高法关于审理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己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依法应当支持。该组借村民议定为由,为所欲为,故意不分给实力单薄的村民,侵犯村民权利。原审以分配方案没有确定为由裁定驳回杨竹青2人的起诉,明显错误,应予纠正。凉水泉组答辩称,因杨竹青姊妹作为出嫁女要求100%的分配份额,群众意见很大,导致组里分配方案现没有出台。组里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820000元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如何使用、分配涉及凉水泉组全体村民集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研究后决定分配方案,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处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请求支付相应份额。杨竹青、杨竹叶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凉水泉组已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形成了人均5324元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杨竹青二人应当承担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竹青、杨竹叶因不同意执行凉水泉组对户口在本组的出嫁女按人均60%的分配方案,要求按人均5324元分配诉争补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杨竹青、杨竹叶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李新保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