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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士领与朱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453号原告陈士领,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朱元全,男,约51岁,汉族。原告陈士领与被告朱元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士领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6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义立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士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元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拉了十九头猪卖给被告,2.7元/斤,折款9640元,原告购买被告的种子折款3950元,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5690元。2015年4月12日,被告朱元全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元全偿还原告陈士领欠款5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元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义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