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澧民一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章元与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元,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680号原告陈章元,男。委托代理人唐志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军,曾用名罗小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元诉被告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陈章元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章元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章元交纳。审 判 员  罗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