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8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陈于方、丁增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陈于方,丁增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8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郑伟荣,行长。被执行人陈于方。被执行人丁增琪。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于方、丁增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4718.6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4元,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24718.69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1元,案件受理费534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查明,两名被执行人均无车辆、存款信息,在本县房管系统查无被执行人陈于方无房产登记信息,查有登记于丁增琪与案外人黄燕玲名下的坐落于龙溪镇龙攻路41号的房产一间,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处分。此外,查明被执行人丁增琪在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有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我院作出(2015)台玉执民字第385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丁增琪在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的退休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2015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XX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林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