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少东申请执行巴图布和、敖特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东,巴图布和,敖特根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516号申请人王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巴图布和,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敖特根其其格,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王少东申请执行巴图布和、敖特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巴图布和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6217370080800100057内存款1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