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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皖03-785**号变形拖拉机,在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立新村路段由西向北倒车时,因观察不够,碰撞到被害人岳某乙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致岳某乙当场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亲属36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丁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岳某甲、刘某、付某的证���;3、被告人丁某的供述;4、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刑侦技术图片;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6、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7、拖拉机驾驶证及行驶证;8、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丁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某予以判处。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查明:2015年9月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皖03-785**号变形拖拉机,在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夏集镇立新村路段由西向北倒车时,因观察不够,碰撞到被害人岳某乙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致岳某乙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丁某立即拨打120及110电话,并在肇事现场等待民警。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亲属36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丁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岳某甲、刘某、付某的证言,淮南市毛集区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火化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被告人丁某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在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36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丁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判处其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古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海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