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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忠伟与丁学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学英,宋忠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1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学英。委托代理人:李凤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忠伟。委托代理人:王德军。原审原告宋忠伟与原审被告丁学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丁学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原审原告宋忠伟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丁学英表示同意,随即丁学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宋忠伟以及丁学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宋忠伟撤回起诉;三、准许丁学英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宋忠伟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宋忠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上诉人丁学英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上诉人丁学英负担,返回的350元上诉费退给宋忠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学枝审判员  丁大勇���判员刘冬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