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诚盛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诚盛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680号原告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孙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民,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诚盛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孙功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殿卫,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雷,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诚盛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连诚盛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建筑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诚盛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大连市中山区,故本案应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大连诚盛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大连诚盛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咏梅代理审判员 洪鸿罡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