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张磊与王卫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王卫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张磊,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25岁,汉族,号码320481199008176218,住洪泽县。被告王卫新,男,1978年2月4日出生,37岁,汉族,号码320524197802043614,住洪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王卫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高登戈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