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小章镇坡头庄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小章镇坡头庄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3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小章镇坡头庄砖厂。法定代表人席某某,该厂厂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小章镇坡头庄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年4月16日原告经人介绍去被告处打工,负责给砖窑里添加燃煤,约定每日100元,管吃住。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报酬56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报酬5600元。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彬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原告起诉小章镇坡头庄砖厂追索劳动报酬,因席某某系该厂厂长,本诉与前诉被告实际上为一人。两诉的诉讼标的均为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原告两次起诉均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诉讼请求亦相同。综上,本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诉讼费5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