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德荣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317号罪犯李德荣,捕前职业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荣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2010年9月1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罪犯李德荣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5日、2014年6月6日共获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24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德荣在近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21分奖励分);从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126.58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李德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德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德荣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