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长林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林,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衡水在水一方工程项目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56号原告:李长林。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号。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衡水在水一方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与永兴路交叉口东在水一方项目工地。负责人:李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林诉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衡水在水一方工程项目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长林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林撤回对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