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春峰与张某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峰,张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5号原告:赵春峰,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凯,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峰诉被告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春峰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