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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春峰与张某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峰,张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5号原告:赵春峰,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凯,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峰诉被告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春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春峰负担。审判员  张士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