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与凌应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凌应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611号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经营者:李红。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应保,男。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与被告凌应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卫彦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经营者李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东、被告凌应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诉称:2012年12月底,被告经和原告协商,自愿在桃园矿工人村片区独家销售山城啤酒,货到付款。其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给被告配送山城啤酒,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截止2014年11月25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514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虽承诺但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1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凌应保辩称:1.我和李红之间没有约定支付货款一事;2.不是2012年底协商桃园矿工人村片区销售啤酒,而是2012年10月8日,我当时支付一万元啤酒筐押金,有条为证;3.收条上没有说酒筐什么时候归还,我还要用,因为给饭店买的二万多元冰柜钱没有收回,只有送给他们酒水才能慢慢扣回冰柜钱,他现在不供应酒水了;4.他们承诺的0.5元的提取钱没有兑现,共计人民币8000元左右;5.啤酒筐交接时一半是在饭店,我要在饭店交给他;6.路南张商店啤酒交接时书面250多个筐与实际收回筐不符,少了120多个筐,到现在没有解决;7.厂里每卖1000筐啤酒赠送一台8**元冰柜,原告以1200元卖给我,这是欺骗行为,要求要回冰柜钱;8.要求他们归还利用职位扣除我每筐3元的辛苦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凌应保自2012年在宿州市埇桥区桃园矿片区销售由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供应的山城啤酒。2014年11月25日,被告凌应保向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到2014年11月25日桃园凌应保欠宿州信合百货店贰万伍仟壹百肆拾元(头道麦汁塑箱瓶壹千贰百伍拾柒套*20元/套)。另查明,2012年10月9日,信合商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桃园矿凌应保塑箱押金五百件20=10000元(壹万元整)。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按约向被告凌应保提供货物,而被告凌应保未及时向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结清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凌应保提交1万元的收条一份,原告当庭同意予以扣除部分货款,故被告凌应保应支付原告货款15140元。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支付货款的时间,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应自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之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凌应保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货款15140元及逾期损失(以151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信合百货店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凌应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15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婉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