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908号上诉人陈玮,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XX学校。上诉人陈玮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明显表现地方保护的错误,所用法律条文不清楚,不符合实际,立案法院没有读明白本人提供房产证的主人姓名。上诉人请求本院认真审案,公开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本案上诉人诉状内容及证据材料分析,上诉人虽提供了1952年8月登记的载有户主陈某某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2份,但未能提供其为系争房产的所有人、房产被他人占有等基本证据。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适格原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