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四川双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双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85号原告四川双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乐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金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双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双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双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省华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担保人黄建伟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A82T**的途锐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对担保人罗缘伟提供担保的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3字第1112020**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间分别由担保人黄建伟、罗缘伟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