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斌与马成、李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马成,李忠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482-2号原告王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能伟,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被告李忠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与被告马成、李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成、李忠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对被告马成、李忠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31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 判 长 童霞露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