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世友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世友,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91号原告齐世友,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北横街七道街。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经理。原告齐世友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晓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世友与被告联众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世友诉称,2014年8月31日至2014年9月11日期间,其给被告承建的安达市万宝山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地食堂买菜、买米,垫付人民币4,145.00元。2014年9月17日至2014年10月2日期间,其给被告公司加装暖气片,共计人工费、车费4,980.00元。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7月13日,其给被告公司小轿车加油、加气、买配件和材料,共计人民币474.60元,以上合计9,599.00元。其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9,59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联众六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联众六公司承认原告齐世友在本案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齐世友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完成被告委托事务而垫付的购粮款、人工费及办公费用,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垫付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偿还原告齐世友垫付的购粮款、人工费及办公费用共计人民币9,59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