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3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周某,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范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王某诉周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的存款135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