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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周某,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范某,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王某诉周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的存款135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