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郭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9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姚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申请调解为由,申请中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刘 严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玉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