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与韩志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韩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韩志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林州市分公司诉韩志刚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银行存款114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