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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赐南与张金龙、林文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赐南,张金龙,林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89号申请执行人林赐南,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文荣,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赐南与被执行人张金龙、林文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张金龙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林文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金龙、林文荣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张金龙、林文荣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赐南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