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后霞与后宗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霞,后宗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后 霞 与 后 宗 云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221民初6号原告:后霞,女,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后宗云,男,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后霞与被告后宗云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后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