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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彩聚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彩聚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胶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青岛彩聚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陈德胜,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彩聚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即持票人青岛彩聚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票号为102000522430573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行为工商银行胶州支行营业部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彩聚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银行(工商银行胶州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诚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