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4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郝凤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黑1084刑申1号原审被告人郝凤祥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以(2015)宁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郝凤祥有期徒刑三年。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6日被告人郝凤祥的妻子申诉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申诉人刘某某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宝民审 判 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