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廷祥与严江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祥,严江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854号原告韩廷祥,农民。委托代理人舒昌均,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江陶,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廷祥与被告严江陶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廷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祥撤诉。本案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韩廷祥负担。审 判 长 黄玉彬审 判 员 陈建忠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敏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