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孙克贤申请甘肃建筑古典建筑工程工程总公司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克贤,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孙克贤,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2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永靖调确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2015)永靖调确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协助申请人孙克贤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履行期限尚未满,申请人表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永靖调确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斌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