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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程日兴与曾建珲、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建珲,程日兴,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4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曾建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杏,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日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欢,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引育种中心科普楼9楼。法定代表人黄深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飞,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丽宁,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曾建珲因与被上诉人程日兴、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建珲的委托代理人李传杏,被上诉人程日兴的委托代理人黄欢,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97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曾建珲。审 判 长  崔 静审 判 员  禤汉奇代理审判员  刘帅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廖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