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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修玫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修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932号罪犯张修玫,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台湾省桃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5)德刑初字第1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修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973号裁定书减为十九年零九个月;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修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修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修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修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