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终字第05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陆磊与胡小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军,陆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5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军。委托代理人:胡鹤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磊。委托代理人:张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小军因与被上诉人陆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中,陆磊在开庭后向原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原审法院依据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径行裁判,违反诉讼程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胡小军。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