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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UNIBRANDS AB与M.DIAS BRANCO ALIMENTOS LIMITED不当得利纠纷2016民初10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UNIBRANDSAB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090号原告:UNIBRANDSAB,住所地Fabriksgatan11,50338BorasSweden。委托代理人:白金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M.DIASBRANCOALIMENTOSLIMITED,住所地UNIT1303,13/F,BEVERLYHOUSE,93-107LOCKHARTROAD,WANCHAI,HONGKONG。本院在审理原告UNIBRANDSAB诉被告M.DIASBRANCOALIMENTOSLIMITE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的,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UNIBRANDSAB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永华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