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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与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times,施×&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王××,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施××,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施××的房产予以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施××已履行全部义务。此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