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兴中法民终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海军与柳长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军,柳长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兴中法民终字第012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海军,男,1984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委托代理人赵玉鑫,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巍巍,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长春,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上诉人孙海军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海军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孙海军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孙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云 峰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