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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车振洲与宋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阵洲,宋春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阵洲,男。委托代理人慕秉利,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春民,男。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车振洲与被上诉人宋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春民原诉讼请求判令车振洲偿还欠款4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叶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车振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车振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宋春民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车振洲申请撤回上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宋春民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5)叶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车振洲撤回二审上诉;三、准许宋春民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宋春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车振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李双双审判员  张姗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员杨晓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