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维全与韩宝胜、周斌民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全,韩宝胜,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470号原告:王维全,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韩宝胜,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斌,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全诉被告韩宝胜、周斌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王维全负担。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